(2017)粤120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伟生与肇庆市汇盛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生,肇庆市汇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371号原告:陈伟生,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吴东胜、安瑞,分别系广东向日葵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肇庆市汇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塘西路黄塘花园第8幢首层(H幢)4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8680614-3。法定代表人:江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陈伟生诉被告肇庆市汇盛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本案经审查认为,陈伟生在2017年4月间分别起诉了肇庆市东晟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市汇农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汇金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汇信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汇盛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汇民医用设备有限公司、肇庆市汇东贸易有限公司共7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粤1202民初1310、1368-1373号],所涉诉讼标的物均为肇庆市黄岗一路“中源名苑”24-29号楼的商铺,由于上述7宗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7宗案件的当事人对此亦予同意,因此(2017)粤1202民初1368-1373号案件(包括本案)并入(2017)粤1202民初1310号案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案(2017)粤1202民初1310号案。审判员 黄卓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诗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