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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廖强彪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强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强彪,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4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强彪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强彪及其辩护人岳克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上午8时许,在商城县达权店镇幸福村廖湾组廖某1家在建的房屋一楼楼顶上,因建房纠纷,被告人廖强彪对洪某3实施殴打,致洪某3头部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洪某3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廖强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并提交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洪某3的陈述及被告人廖强彪的供述予以证实。被告人廖强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案发后,被告人廖强彪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因邻里建房纠纷引起,且被害人有具有重大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刑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且愿意赔偿被害人合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上午8时许,在商城县达权店镇幸福村廖湾组廖某1家在建的房屋一楼楼顶上,因建房纠纷,被告人廖强彪对洪某3实施殴打,致洪某3头部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洪某3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本案在审理中,被害人洪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洪某3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接处警及受案登记表证实,该案系余某1报案后公安机关接处警及受案情况。(2)案发证明及到案证明证实,该案案发情况及廖强彪是经口头传唤到案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强彪生于1992年5月27日。(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廖强彪无犯罪前科。(5)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廖强彪打人的木板子未找到的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5日早上8点多,其和父亲站在二楼阳台上和邻居廖某1说两家房子间距的事。之前其父亲和廖某1找村里写过协议,但是廖某1家盖房子不按协议内容执行,对其家房子产生影响。还没商量好,廖强彪就过来了开始说脏话骂其父母,并提着热水瓶往其这边泼水,将热水泼向其妈,由于其妈躲得快,热水没溅到身上去,但热水溅到其身上了。廖强彪还将施工用的小灰桶扔向其父亲,其父亲躲过去,才没砸到。廖某1两口子就让廖强彪回去,廖强彪没回,在廖某1给施工师傅帮忙的时候拿着木板子过来打其母亲,打了几下之后被廖强彪母亲拦了下来,廖强彪还踢了其母亲一脚。其用手机拍了廖强彪打其母亲情况的一小部分内容,然后其就报警了,接着派出所的人就到了。现场就洪某3受伤了,胳膊和后背是廖强彪拿木板打的,嘴角是被廖强彪踢的。其母亲没有还手,现场有其和父亲、廖强彪和廖某1两口子,还有施工工人。(2)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5上午8时许,其看到邻居廖某1领着民工干活建房,但没有遵守之前的协议(口头协议廖某1家下地基离其家十公分远,幸福村支书罗某为证),其就让媳妇洪某3过去和廖某1协商,希望他家建房的侧梁不要抵着其家房子。他俩在协商的时候,廖强彪从自己的房子里出来不问青红皂白就骂洪某3、儿子和其。然后还用烧开的热水对洪某3身上浇,洪躲开了。他又拿着一米多长的木板打洪某3,在她的左胳膊和后腰上打了三下,把她打倒在地上。廖强彪还准备继续打洪某3,被他父亲拦住了。当时其和我儿子余某1在其家二楼,就赶紧跑下来了,其儿子趁机打电话报警了。其下去扶洪某3起来,发现她被打坏了,就赶紧打了120。在这个过程中,廖强彪还要过来拼其,还放狠话说要弄死其,其没和他争执,过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当时动手的就廖强彪一个,在场的有其家三口人,廖强彪家三口人,还有五六个干活的民工。洪某3左手臂、后腰被棍打伤了。(3)证人洪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5日上午8时许,其给廖某1家干活,在新建的二楼上扎钢筋。听到下面廖某1和他媳妇彭某1正在和洪某3吵架,洪某3说廖某1家建房时支的模板不该抵到她家房子的外墙。然后廖某1的儿子廖强彪上来后就随手拿起附近房顶上用的木板子对着洪某3的身上打了一下,将洪某3打倒在地上,洪某3躺在地上起不来了,在地上叫唤,说被打坏了、头疼,然后廖强彪又用脚对着洪某3头部踩了一脚。廖某1和彭某看到后就赶紧把廖强彪拉开了,廖强彪还依然不依不饶对洪某3骂骂咧咧。又过了一会,民警就来了。打架的只有廖强彪一人,洪某3没有还手,在场的有廖某1一家三口、洪某3一家三口及五六个帮廖某1建房的民工。(4)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5日上午8点钟左右,其在达权店镇廖某1家建房子的工地上干活,在新建的一楼顶上扎钢筋,听见廖某1和他媳妇彭某1和隔壁的邻居洪某3吵架,洪某3说廖某1家建房时支的模板不该抵到她家房子的外墙。过一会廖强彪上来了,他随手拿起房顶上支模板用的木极子对着洪某3的身上打,将洪某3打倒在地,一共打了两下,洪某3躺在地上起不来了,其就上去拉劝,这时廖强彪还要上去打洪某3,其拦着让他别打了,廖强彪朝其的身上踢了一脚,其就没有拦了,廖强彪又朝洪某3头部踹了一脚。廖某1和彭某1看到后就赶紧把廖强彪拉开了,廖强彪还不依不饶对着躺在地上的洪某3骂。后来有人报警了,洪某3的老公和廖某1将洪某3抬到楼下去了。当时动手的只有廖强彪一人,洪某3没有还手。(5)证人洪某2的证言证实,洪某3被打时其不在场,因为当天廖某1家停电了,其在另外一家建房子。第二天其去干活时听说了两家的事。之前几天洪某3和其说过,让支的模板不能抵到她家的外墙,当时其说听廖某1的。廖某1说支模板离洪某3家外墙十公分,就这样支的模板。(6)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5日上午8点钟左右,其在廖某1家新盖的房屋一楼楼顶上面扎钢筋,洪某3到廖某1家一楼楼顶上面来和廖某1俩口说让建房子支模板不能贴着她家房屋的外墙,因此双方相互争执了几句,但没有打架。过了一会廖强彪过来了,开始骂洪某3,洪某3还是说支的模板不能贴着她家外墙,廖强彪就把楼顶上面我们喝水的一个保温瓶拿起来往洪某3身上泼水,但没有泼到。廖某1和他妻子把廖强彪拦住了,他们就没有吵了。过有二十分钟左右后,廖强彪从楼顶上拿了一块支模板用的木板子朝洪某3身上打,一板子将洪某3打倒在楼顶的水泥地面上,廖强彪又用木板朝洪某3的身上打了几下,廖强彪的爸妈就上来把他拦住,把廖强彪的两只手拉住了,廖强彪又用脚朝洪某3的头部踹了几脚。和其一起的姓彭的工友上去拉劝也被廖强彪踢了一脚,之后就没有打了,洪某3躺在地上说她被打坏了,又过了十分钟左右洪某3的老公过来了,和廖某1把洪某3从楼顶上抬下去送医院了。当时动手的就廖强彪一个人,洪某3没有还手。3、被害人洪某3的陈述证实,其家和廖强彪家是前后邻居,因为廖强彪家现在其家后面建房子的事情两家发生矛盾,其让他家建的房子别贴着其家的墙打橡胶。2017年1月15日早晨其看见廖强彪家在建的房子还是贴着其家墙打橡胶。其就到廖强彪家在建的房子一楼楼顶上面去说了几句。廖强彪就在一楼楼顶拿着一块大约一米五长、十多公分宽的木板子朝其的胳膊上就打了一板子,当时就把其打倒在地上,其的头磕到水泥地面上,磕的很疼。廖强彪又拿木板子朝其的胳膊打了一板子、背上打了一板子,一共打了三板子。之后其老公和廖某1就把其抬下楼送医院了。现场就其一个人受伤,其的左胳膊、背部受伤了,头也疼。现场就廖强彪一个人打其,其他人没有动手,其也没有还手。4、被告人廖强彪的供述:2017年1月15日上午8点钟左右,我在家睡觉,听见我爸妈和别人吵架的声音,我就起床了。我起床后到现场看见我爸妈和隔壁邻居洪某3在我家新建的房屋一楼楼顶上面吵架。洪某3让我家支的模板离她家外墙远一点,我爸妈也同意了,洪某3还在楼顶上面吵个不停,阻止施工工人放钢筋,我就上去拿了一个暖瓶朝洪某3砸,其实我是想吓唬一下洪某3,但她还是在那说个不停。我又在楼顶上随手拿了一块木板子,1米多长、8厘米多宽、约2厘米厚,朝洪某3身上打去,刚好打在洪某3的右边肩膀上,把洪某3打倒在楼顶的水泥地面,这时我爸妈就来把我拦住了,但我还是很生气,又上去朝洪某3的胸前踢了两脚。之后洪某3就一直躺在楼顶的水泥地面上,我爸和洪某3的老公就把洪某3抬到下面,找了一辆车就把洪某3送到医院去了。之后警察就来了。我当时看见洪某3的鼻子下面、嘴部有血,不知道其他部位有没有受伤。5、鉴定意见:商城县公安局(商)公(法医)鉴(损伤)字【2017】1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份、照片2张证实,洪某3的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6、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图2张、现场照片4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强彪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强彪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强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卷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廖强彪在案发后是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立为刑事案件后是经公安机关拘传到案;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害人有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廖强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强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邹建中审 判 员  胡文江人民陪审员  孙箐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