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16民初39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3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贤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