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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16民初39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3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贤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