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2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郎志君、陈凤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志君,陈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21民初68号原告:郎志君,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陈凤香,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原告郎志君与被告陈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1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2月23日被告陈凤香针对案件所涉证据提出签定申请,鉴定期间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郎志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郎志君负担。审 判 长 张本伟审 判 员 张芮凝人民陪审员 李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