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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4、王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常某,王某3,王某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616号原告王某1,女,1979年6月5日出生。被告王某2,男,1945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常某,女,1950年12月9日出生。被告王某3,男,48岁。被告王某4,女,43号。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常某、王某3、王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王某1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隗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