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叶正堂与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正堂,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正堂,男,194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三道岭人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崔树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叶正堂因与被申请人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民终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本案系叶正堂对二审生效判决经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不服而申请抗诉,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再审、发回重审后所作出的生效判决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情形,此类判决的性质属于再审判决。本案中,叶正堂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一次,其无权对再审判决即(2016)新22民终658号民事判决再次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叶正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 根 富审 判 员 胡 卫 国代理审判员 帕孜来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