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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许子豪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蔡主标、蔡焕立、蔡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子豪,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蔡主标,蔡焕立,蔡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许子豪。委托代理人吴祥洪,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路2号珠海国际会议中心C栋6E,组织机构代码75648793-9。法定代表人:赵海滨。被执行人蔡主标。被执行人蔡焕立。被执行人蔡焕辉。申请执行人许子豪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蔡主标、蔡焕立、蔡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人民币69,250,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郑旭豪审判员 刘裕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