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7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春峰与张玉金、张子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峰,张玉金,张子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7386号之一原告:朱春峰,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阜南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金,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固成,颍东区插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子申,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朱春峰诉被告张玉金、张子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朱春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春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春峰虎负担。审 判 长 江 敏人民陪审员 王 炯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