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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俊红与马金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红,马金财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279号之一原告:王俊红,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权,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金财,男,1985年1月2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娜,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俊红与被告马金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王俊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红撤诉。案件受理费6588元,减半收取计3294元,由原告王俊红负担。审 判 长  包慧杰人民陪审员  孙秀丽人民陪审员  邢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宋 乔书 记 员  马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