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特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路小勉、秦金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小勉,秦金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94号申请人:路小勉,女,汉族,住所博爱县。申请人:秦金红,女,汉族,住所博爱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路小勉与秦金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2014年9月份以后的利息不再计算,只归还路小勉本金141000,2017年年底还款10000元,以后每年还款20000元,直至还完。2、双方当事人对此借款纠纷不再有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路小勉与秦金红关于2017年7月14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吉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