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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特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路小勉、秦金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小勉,秦金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94号申请人:路小勉,女,汉族,住所博爱县。申请人:秦金红,女,汉族,住所博爱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路小勉与秦金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2014年9月份以后的利息不再计算,只归还路小勉本金141000,2017年年底还款10000元,以后每年还款20000元,直至还完。2、双方当事人对此借款纠纷不再有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路小勉与秦金红关于2017年7月14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吉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