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恢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海与董学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董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海,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董学松,男,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恢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烨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