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柴某、赵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714号申请执行人:柴某,男,1982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赵某,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柴某与赵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2017)鲁0304博民执字第7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