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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振立诉梁献省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振立,梁献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董振立,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献省,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董振立与被执行人梁献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5民初1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献省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振立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郑州市管城区管城西街23号楼东单元47号房产(郑房权字第0963**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董振立所有;二、申请执行人董振立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彩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