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兴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4刑初23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兴会,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辩护人张世龙。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兴会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两次,2017年5月5日,公诉机关补查完毕,提请泰来县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兴会及其辩护人张世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9年4月,被告人王兴会开始信奉法轮功,学习转法轮书籍。2015年1月至12月间,王兴会通过微信劝说杨某等人退党、退团、退队,通过QQ号码×××、×××(网名行云流水、紫檀)两个账号向互联网上QQ空间内转载发表退党、退团,法轮大法好等文章和图片供他人和自己浏览。经侦查,被告人王兴会于2015年12月3日在泰来县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王兴会利用邪教组织迫害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王兴会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兴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辩解。其辩护人认为:1、王兴会当庭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王兴会系初次犯罪,无前科劣迹,且本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综上,请求对王兴会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被告人王兴会开始信奉法轮功,学习转法轮书籍。2015年1月至12月间,王兴会通过微信劝说杨某等人退党、退团、退队,通过QQ号码×××、×××(网名行云流水、紫檀)两个账号向互联网上QQ空间内转载发表退党、退团,法轮大法好等文章和图片供他人和自己浏览,其中图片17张,文章36篇。经侦查,被告人王兴会于2015年12月3日在泰来县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物证(1)转法轮书籍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王兴会家中搜集的书籍。(2)手机一部。证明:王兴会所使用的手机。2.书证(1)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王兴会的手机和转法轮书籍。(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王兴会劝说杨某退党、退团、退队的事宜。(3)QQ空间日志记录。证明:王兴会转载发表退党、退团,法轮大法好等文章和图片供他人和自己浏览。(4)户籍证明。证明:王兴会的自然情况。(5)泰来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王兴会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疑似法轮功图片及文章明细。证明:在王兴会的QQ×××空间说说中提取疑似法轮功图片17张,在个人日志中摘取的疑似法轮功文章36篇。(6)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王兴会个人使用的腾讯QQ社交软件(号码:×××,昵称:行云流水)中的QQ空间内的17张图片和36篇文章均为涉嫌“法轮功”内容的图片和文章。(7)泰来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卷中光盘内容的来源;王兴会其QQ×××空间中屏蔽的照片(深圳腾讯公司均无法恢复)无法认定是否涉嫌法轮功内容;网名为紫檀的QQ号为×××,已经停用,空间内无任何内容;公安机关在其QQ×××调取17张涉嫌法轮功照片及36篇法轮功文章,无法查到照片及文章中的点击量。(二)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王兴会劝说杨某退党、退团、退队等事宜。(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兴会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四)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在王兴会检出关键词法轮功等词语数据文件46个,大小计6.59MB。并刻录出光盘。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会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兴会的辩护人认为王兴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请求对王兴会免予刑事处罚。王兴会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王兴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王兴会系初次犯罪,有悔罪表现,且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王兴会的辩护人请求对王兴会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王兴会有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明确表示,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兴会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红米NOTE白色)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魏峻山审 判 员 赵广彬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井庆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