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邢攸明与单体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攸明,单体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829号原告:邢攸明,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体全,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邢攸明与被告单体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邢攸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单体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攸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邢攸明负担。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雯靓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