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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邢攸明与单体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攸明,单体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829号原告:邢攸明,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体全,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邢攸明与被告单体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邢攸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单体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攸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邢攸明负担。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雯靓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