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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张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张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261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卫星路商住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莱茵东郡会馆二楼)。负责人:王新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该单位员工。被告:张卓,男,195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张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4.00元,减半收取计512.00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省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