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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高正才与熊勇、熊斌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20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才,熊勇,熊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200号原告:高正才,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被告:熊勇,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县。被告:熊斌,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县。原告高正才与被告熊勇、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高正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正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正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高正才负担。审判员  李丽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