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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占玉与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玉,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3663号原告:李占玉,男,生于1963年11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警民路。法定代表人:赵建强,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占玉诉被告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占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4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月利率2%的利息86400元,合计326400元;2、判令被告继续向原告承担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月利率2%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4日,被告以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遂于当天出借给被告现金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约定月利率为2%,按月清息。此后,原告又于2015年4月12日出借给被告现金100000元,2015年8月13日出借给被告现金40000元,被告均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并约定了利息。借款履行期间,被告将利息支付至2015年12月31日,此后再未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清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多名自然人签订借款合同筹借资金用于周转,涉及人数较多,数额较大,且无力偿还,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占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96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