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振卿与高茂双、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卿,高茂双,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704号原告:李振卿,男,汉族,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茂双(又名高双),女,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张峰,男,汉族,住泌阳县。原告李振卿诉被告高茂双、张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9日起,二被告陆续向原告借现金28000元,只出具一份欠1000元利息的条据,对于欠款拒不归还。现原告有病急需用钱,特于2017年7月11日具文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卿在立案审查期间死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振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