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阳德喜与陈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德喜,陈性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3585号原告:阳德喜,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陈性云,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阳德喜与被告陈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德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阳德喜负担。审判员 黄雯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温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