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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阳德喜与陈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德喜,陈性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3585号原告:阳德喜,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陈性云,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阳德喜与被告陈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德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阳德喜负担。审判员  黄雯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温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