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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海林信用联社)与被告鲁勇、张莹莹、范广希、徐秀莲、高庆伟、鲁广敏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勇,张莹莹,范广希,徐秀莲,高庆伟,鲁广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630号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艳,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君,男,该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鲁勇,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莹莹,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范广希,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秀莲,女,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庆伟,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鲁广敏,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海林信用联社)与被告鲁勇、张莹莹、范广希、徐秀莲、高庆伟、鲁广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林信用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勇、张莹莹、范广希、高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秀莲、鲁广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林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鲁勇、张莹莹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60287.25元;2.范广希偿还借款本金71000元、利息30782.92元;3.鲁勇、张莹莹、范广希、徐秀莲、高庆伟、鲁广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鲁勇、范广希、高庆伟自愿组成联保组后,鲁勇于2014年4月8日借款150000元,范广希分别于2014年8月8日、9月15日借款60000元、40000元。截止2017年5月4日,鲁勇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60287.25元;截止2017年5月27日,范广希欠借款本金71000元、利息30782.92元。鲁勇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暂时没有能力。张莹莹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暂时没有能力。范广希辩称,借属属实,同意偿还,暂时没有能力。高庆伟辩称,鲁勇、范广希借款属实,借款已超联保期限,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秀莲、鲁广敏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鲁勇和张莹莹、范广希和徐秀莲、高庆伟和鲁广敏分别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14日,鲁勇、范广希、高庆伟组成联保组向海林信用联社横道信用社申请借款,并签订了《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由鲁勇和张莹莹、范广希和徐秀莲、高庆伟和鲁广敏分别出具了夫妻共同偿还债务承诺书。借款合同约定:在2012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13日期间内,鲁勇、范广希、高庆伟可以申请循环使用信贷资金,每笔借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每个借款人的借款凭证记载为准;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凭证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鲁勇于2014年4月8日借款150000元,到期日2014年12月10日,月利率9.3‰,截至2017年5月4日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39990元。范广希于2014年8月8日借款60000元,到期日2015年5月20日,于2014年9月15日借款40000元,到期日2015年5月10日,月利率9.3‰,截至2017年5月27日,欠借款本金71000元、利息22803.99元。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海林信用联社与鲁勇、范广希签订的《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虽然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但海林信用联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仍然再行发放借款,与鲁勇、范广希形成了事实上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鲁勇、范广希应当依借据载明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偿还借款本息,张莹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鲁勇、范广希、高庆伟与海林信用联社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循环保证期间2012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13日,海林信用联社在该联保期间届满后仍然向鲁勇、范广希再行发放借款,要求鲁勇和张莹莹、范广希和徐秀莲、高庆伟和鲁广敏承担联保组内的连带保证责任及逾期罚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综上所述,鲁勇、张莹莹应当偿还海林信用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39990元,范广希应当偿还海林信用联社借款本金71000元、利息22803.99元,徐秀莲、鲁广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鲁勇、张莹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39990元,本息合计189990元,并依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范广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海林市农村信用合联社借款本金71000元、利息22803.99元,本息合计93803.99元,并依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鲁勇、张莹莹、范广希、徐秀莲、高庆伟、鲁广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1.05元,减半收取计2990.5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760.53元,由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12.07元,由鲁勇、张莹莹、范广希负担4548.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远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