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万兴安与大连华瑞特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兴安,大连华瑞特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万兴安,男,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华瑞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段俊海,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万兴安与被执行人大连华瑞特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民终2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表示双方已经自行了结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2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莹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