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楠,李胜超,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4966号起诉人:王立楠(兼李某法定代理人,李胜超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起诉人:李胜超(兼李某法定代理人),男,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起诉人:李某,女,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2017年7月13日,本院收到王立楠、李胜超、李某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王立楠、李胜超、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即0.4亩(267平方米),依照《陈各庄村旧村改造实施方案》规定的优惠购房均价(4500元/平方米),安置起诉人购买回迁住房;2.安置王立楠、李胜超、李某转为非农业户口,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征地时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2015年标准)的60倍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及孳息;3.按照陈各庄村村民同等标准,发放由拆迁所发生的拆迁费及周转费等费用及孳息。起诉人的事实理由:起诉人均系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村民,2015年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组织实施包括起诉人住房在内的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起诉人相信了土储中心宣传承诺安置方式,在没有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如期搬离了住所,土储中心将起诉人的住房拆毁。起诉人多次找土储中心协商安置,又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信访,土储中心以起诉人住房不在旧房置换范围为由,不予安置。起诉人认为自己为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村民,且有房屋在该村并被拆迁,理应获得合理的拆迁安置。本院经审查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起诉人要求安置购买回迁房,户口转为非农业,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及孳息、发放拆迁费及周转费等补助费用及孳息问题非民事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收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立楠、李胜超、李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东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