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祥与张建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张建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875号原告:李祥,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峰,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被告:张建文,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本院在审理李祥与张建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于2017年7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邮寄费22元,合计103元,由原告李祥负担。审判员 于爱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