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书保与铜陵泰来物资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保,铜陵泰来物资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公司,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174号原告(执行案外人):吴书保,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申请执行人):铜陵泰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银杏商贸城3号楼外303号。法定代表人:伍宗保。被告(被执行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狮子山社区物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庆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被执行人):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山大道。法定代表人:何根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书保与被告铜陵泰来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来公司)、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市公司)、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诺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吴书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执异议23号《执行裁定书》;2.撤销铜官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执字第00479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25日,吴书保与中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将诺迪公司相关工程交由吴书保施工建设。吴书保依约完成施工后,因迪诺公司拖欠中天建设公司工程款,故吴书保以中天公司名义起诉迪诺公司。经法院生效判决,迪诺公司应付中天公司工程款780余万元。吴书保以中天公司名义申请执行。中天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吴书保直接收取上述执行款项。后因中天公司其他债权人泰来公司申请执行,铜官区人民法院向迪诺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将迪诺公司应支付给中天公司的执行款100万元予以冻结。为此,迪诺公司将上述执行余款交付中院执行局。经审查,原告吴书保起诉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根据原告诉状的陈述,被告中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并不反对原告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即便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也只应列为第三人,而不应作为被告。被告迪诺公司作为执行案外人,既非申请执行人,也非被执行人,其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不适格,如果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而要求其参加诉讼,也只能列为第三人。原告在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中,并无关于被告东市公司的表述,其直接将东市公司列为被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书保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吴书保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还可同时就其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提起确权之诉。但是,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为撤销本院相关执行裁定书,该诉讼请求并非明确请求对具体执行标的所实施的执行行为予以排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原告若坚持起诉,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相关诉讼请求,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书保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宏伟审判员 丁爱平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