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1420号原告黄某,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梁某1,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黄某诉被告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10年2月经介绍相识,在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2。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人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2012年我就带儿子出来在外面一边工作一边带小孩,期间跟被告几乎没有联系更加没有见过面。原告认为双方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遂诉至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梁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给原告。被告梁某1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2。原告认为与被告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梁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是自愿登记结婚,且已婚生一个儿子,原、被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姻生活中总会遭遇挫折,但既为父母,婚姻就意味着更多的责任和重担,除了考虑自己,更多的应考虑双方家庭及孩子未来的一生。只要双方多作反思,克服各自的缺点,冷静而妥善地处理存在的问题,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故以不准离婚为宜。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1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柏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