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3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廖朝霞与陈明超、兰新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朝霞,陈明超,兰新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3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廖朝霞,女性,汉族,1987年0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巽析,重庆市大足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明超,男性,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兰新隆,男性,汉族,1963年0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执行廖朝霞与陈明超、兰新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陈明超、兰新隆发出限期履行借款105万元及利息债务通知,被执行人陈明超、兰新隆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超、兰新隆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有商业房及住房已被银行抵押贷款,本院���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并对被执行人陈明超、兰新隆所有账户进行了冻结和扣划,并及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廖朝霞,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陈明超、兰新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廖朝霞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陈明超、兰新隆下落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朝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11执13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