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谌桂花与被告怀化市红十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桂花,怀化市红十字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468号原告谌桂花,女,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横板桥乡朱木村岩桥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启高,男,194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横板桥乡株木村岩桥组,系原告谌桂花的丈夫。被告怀化市红十字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216号,组织机构代码:75583728-X。法定代表人罗辉,该医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邵茛,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资格证书证号:43132010021。原告谌桂花与被告怀化市红十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谌桂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桂花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桂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谌桂花承担。审 判 长 沈 青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