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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152号原告:李玉兰,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43号。负责人:袁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薇,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兰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