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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依林与天全县雅全沥青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依林,天全县雅全沥青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黄依林,男性,1960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天全县雅全沥青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天全县多功乡。本院在执行黄依林与天全县雅全沥青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2017年8月给付全部赔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匡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