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义县好易多购物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好易多购物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54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县好易多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村市场边。经营者:舒成福。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好易多购物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荣飞人民陪审员 李瑞龙人民陪审员 吴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