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622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应县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应县交通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262号原告:曹某,男,成年,汉族,应县人。被告:李某,男,成年,汉族,应县人。被告:应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男,山西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应县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应县交通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3元(缓交3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世葆人民陪审员  章 立人民陪审员  高玺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