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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淑云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275号原告高淑云,女,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委托代理人倪正平,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镇湖中南路116号。负责人李佩,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云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淑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由原告高淑云负担。审判员 夏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项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