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恢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曹道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曹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曹道俊,男,汉族,现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