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3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尚胥荣、杨成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胥荣,杨成云,杨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91号申请人:尚胥荣,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杨成云,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杨娟,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尚胥荣与被申请人杨成云、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4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尚胥荣以自有的川A×××××奔驰牌轿车一辆,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4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成云、杨娟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尚胥荣所有的川A×××××奔驰牌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韵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