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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科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刘明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64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3777号。被申请人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经济开发区东环路北段路东。被申请人山东科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经济开发区兴源西路北首巨能热电以西。被申请人刘明亭,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生,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科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刘明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科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刘明亭的银行账户存款42065233.6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科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刘明亭的银行账户存款42065233.6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坤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