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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更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荣昌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荣昌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123号罪犯郭荣昌,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冀048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荣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11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郭荣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监减(假)意[2017]35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郭荣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荣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一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郭荣昌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郭荣昌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荣昌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强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