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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贾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贾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124民初297号原告:赵某甲,女,1979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贾某甲,女,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贾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审理,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自愿从本协议中生效之日其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陪侍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7000元。除此之外,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其他一切诉讼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某甲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伟峰审 判 员  武广明人民陪审员  郭 花二0一七年七年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