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祖正与夏先宝、周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正,夏先宝,周君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652号原告:张祖正,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云,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先宝,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现在外地务工。被告:周君玲,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正诉被告夏先宝、周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祖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祖正自愿撤回对被告夏先宝、周君玲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祖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祖正负担。审判员 王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军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