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冯忠宝与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忠宝,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278号原告:冯忠宝,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0号。法定代表人:樊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忠宝与被告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忠宝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属原告冯忠宝之权利,且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忠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隋 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