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思根与杨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思根,杨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696号原告:丁思根,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杨伟民,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思根诉被告杨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思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丁思根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