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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守平诉刘美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平,刘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刘守平。被执行人刘美玲。申请执行人刘守平与被执行人刘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土地部门查询,未查到其房产情况;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有车辆登记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帐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5、经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未查到其有工商登记;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7、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书,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8、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已穷尽执行措施,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