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民辖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土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朱效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土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朱效正,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民辖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土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小楼镇腊圃村幸福路**号。法定代表人:赖树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效正,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经理。上诉人广州市土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效正、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1302民初8228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市土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上诉称,1、《淘宝服务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管辖]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并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管辖条款应当合法有效,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增城区,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淘宝服务协议》是被上诉人朱效正与淘宝平台所签订的,上诉人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并不能适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买受人为朱效正,而朱效正的住所地在临沂市兰山区,有朱效正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实,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方昭审判员 孙兴欣审判员 尤洪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