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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薛红伟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58号被执行人薛红伟,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薛红伟为罚金一案,本院(2016)晋0823刑初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薛红伟名下的晋XXXX**五菱牌车辆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