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薛红伟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58号被执行人薛红伟,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薛红伟为罚金一案,本院(2016)晋0823刑初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薛红伟名下的晋XXXX**五菱牌车辆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