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12日,甘肃省定西市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定西市安定区。2011年12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经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克敬,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陈克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3日晚,被害人吴某甲与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近水楼台”KTV服务员鱼某某发生矛盾。当晚23时许,吴某甲到该KTV后准备殴打鱼某某,被告人XX提着两把铁制工艺剑到该KTV吧台处将其中一把交给鱼某某,自己持一把朝吴某甲胸部戳了一下,将吴某甲戳伤。经鉴定,吴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请审判长同意,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门诊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谅解书,视频资料,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定中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XX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XX辩称:吴某甲第一次来“近水楼台”KTV被劝离后,第二次来到“近水楼台”KTV时拿着刀,其怕伤着人,就将“近水楼台”KTV办公室挂的工艺剑拿上,目的是吓唬吴某甲和防身用。见到吴某甲后,其举剑指向吴某甲,让他从“近水楼台”KTV出去,因当时人多,其脑子也比较乱,不知道是否将他戳上。伤害吴某甲不是其真实想法,其行为属于过失,且其给吴某甲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辩护人陈克敬辩称:被告人XX的行为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量刑;被告人XX自愿认罪,对被害人吴某甲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被害人吴某甲在起因上负有完全过错责任;建议对被告人XX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3日晚,被害人吴某甲与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近水楼台”KTV服务员鱼某某发生矛盾。当晚23时许,吴某甲到该KTV后准备殴打鱼某某,被告人XX遂从该KTV办公室提着两把铁制工艺剑到该KTV吧台处将其中一把交给鱼某某,自己持一把剑朝吴某甲胸部戳了一剑,将吴某甲戳伤。医院诊断吴某甲的伤为失血性休克、左侧胸部锐器伤、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大量)、左肺破裂、右侧血胸(少量)、创伤性皮下气肿、失血性贫血、左肺下叶不张、手术后伤口感染等。经鉴定,吴某甲肺破裂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案发后,被告人XX家属给被害人吴某甲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于2016年4月24日2时50分许接到袁某某关于吴某甲在定西市安定区“近水楼台”KTV被人戳伤的报案后,予以立案侦查。2、被害人吴某甲陈述,证明2016年4月23日晚上,其在定西市安定区商业一条街“富古酒吧”喝酒时,有一个自称是“余某某”的小伙子给其打电话,在电话里骂了一些很难听的话,并说其向他一起的一个小伙子诈钱。当时其很生气,问“余某某”在哪,“余某某”让其在西关市场等他。其到西关市场没等到“余某某”,就到“近水楼台”KTV,看见“余某某”在吧台上,其就过去在“余某某”的脸上扇了两巴掌,接着牛某某以(外号“尕牛”)不知从“近水楼台”KTV那个包厢出来到其跟前,其就把牛某某叫到他喝酒的包厢碰了个酒。当时,马某甲和XX在场,牛某某给其说算了,意思就是让其再不要找“余某某”的麻烦了,其当时予以答应并离开“近水楼台”KTV回到“富古酒吧”继续喝酒时,牛某某打电话问其在什么地方,其说在“富古酒吧”喝酒,后牛某某到“富古酒吧”叫其去“近水楼台”KTV,说是给其涨精神,去打“余某某”。其当时喝多了,就在“富古酒吧”找了一把黑色的匕首,然后和牛某某一起去了“近水楼台”KTV。到“近水楼台”KTV的吧台附近时,“余某某”在吧台上,这时马某甲从一个包厢里面出来看见其在吧台附近,走到其跟前把其脖子掐住将其推到墙上骂着问其要干什么,其就拿着匕首指着前面乱骂时,XX提着剑指着其说:“我今晚把你戳死呢,你信不?”其说不信,XX就把剑往前一戳,剑就戳进其左胸部,这时其一起的袁某某和崔某某从“近水楼台”KTV大门进来,将其拉着跑离“近水楼台”KTV。其跑到丁字路口就晕倒了,也不知道是谁把其送到了定西市人民医院。XX将其戳伤后,其拿的匕首就掉在了地上。XX给其赔偿了110000元,其对XX予以谅解。3、被告人XX供述,证明其和王某在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经营“近水楼台”KTV,“近水楼台”KTV平时由其经营和管理。2016年4月23日23时许,其和马某甲、“尕牛”等人在“近水楼台”KTV138包厢一边谈论做生意的事情一边喝酒时,一名叫吴某甲的男子和一名大个子男子到138包厢,吴某甲跪在地上哭着对“尕牛”说鱼某某在电话骂了他,他要收拾鱼某某,其就将“尕牛”、吴某甲叫道KTV另一个包厢,“尕牛”对吴某甲说“你先回去,等哪天你没喝酒了再说这些事情”,其和“尕牛”将吴某甲送到KTV吧台附近后,“尕牛”就把吴某甲送走了。2016年4月24日凌晨0时许,其当时已经差不多喝醉了,听见有人喊吴某甲又跑回来打人来了,其就把放在办公室的两把“龙泉宝剑”拿了出来,想着拿上剑把对方的人吓唬一下,在店门外面碰见了几个小伙子,像是来店里闹事的人。其可能和对方发生了争执,但具体的经过想不起来了,只记得过了一会儿,民警来将其带到西河派出所。4、证人鱼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4月23日20时许,吴某甲一起的小伙子和其一起的康吉庆发生了打架,吴某甲就从康吉庆跟前要钱,其在电话中劝说吴某甲时二人发生争吵。当晚23时许,吴某甲和一个小伙子来到“近水楼台”KTV问“尕牛”在哪个包厢?其刚要说时,他在其右脸上扇了一巴掌,马某乙过来把吴某甲拦住,吴某甲就开始唬马某乙,说要把马某乙的头弄破,唬了一会,吴某甲又问其“尕牛”在那个包厢?其说在后面的包厢,吴某甲就和马某乙到后面的A138包厢找“尕牛”去了。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尕牛”拉着吴某甲从KTV出去了。后“尕牛”一个人又来到吧台跟前,这时XX也从包厢来到吧台,“尕牛”就给吴某甲打电话说“下午你和鱼某某的事情就算了”,之后XX把“尕牛”的电话接上对吴某甲说“给我个面子,这件事情就算了”,XX把电话挂了后来到吧台对其说“这件事情吴某甲不给面子,要叫一百多人砸KTV”。XX从KTV出去没过两分钟又跑到店里说“吴某甲找的人快到了,我能挡一阵是一阵”,并将其叫到A166包厢给其一把匕首说“过会吴某甲来了打架的话,你就把刀子拿上打”,其就把这把匕首装进上衣口袋来到吧台,在后面喝酒的马某甲也到吧台前面来了。这时吴某甲来到店里,马某甲就过去和吴某甲搂在一起,他们两个在一起说什么,其没听清楚,其只看到吴某甲手里拿着一把弹簧刀在马某甲肚子上顶着,其看到这种情况,就把匕首拿出来放到电脑跟前。突然,吴某甲朝马某乙的面部吐了一口唾沫,马某乙当时骂了一句吴某甲。这时XX手里拿着两把剑(一把将军剑、一把汉剑)从后面包厢过来,其也就从吧台里面出来,XX给其一把将军剑,他自己拿了一把汉剑,其顺手又将放在电脑旁的那把匕首放在了怀里,其和XX同时把剑从销子里面拔出来,刚开始的时候其和XX拿着剑乱抡,马某乙和马某甲一直在挡,吴某甲和他一起的两个人在往后退的过程中,XX一剑戳在吴某甲的胸部,之后吴某甲就和他一起的跑了。5、证人马某乙证言,证明2016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其和鱼某某在“近水楼台”KTV吧台上班,门里进来一胖一瘦两个年轻人,胖的年轻人后来知道叫吴某甲。吴某甲走到吧台直接朝鱼某某脸上一巴掌,打完后问鱼某某“你电话里凶得很吗!”鱼某某就骂吴某甲,其见两人要打架,劝吴某甲时被吴某甲骂了一句,后吴某甲将吧台上放的五六个干果盘摔到地上。之后,吴某甲和他一起的另一个年轻人冲到XX、“尕牛”、马某甲等人商量生意的138包厢。其到138包厢门后听见“尕牛”问吴某甲“干什么哩!”,其想他们相互认识,就再没进去,又回到吧台。过了5、6分钟,“尕牛”、吴某甲和吴某甲一起的小伙子从138包厢出来,“尕牛”将吴某甲送出KTV又回到138包厢。又过了30分钟,“尕牛”出去了。晚上11时30分到0时的时候,吴某甲又带着三个人来到“近水楼台”KTV,之前来过的小伙子也在,吴某甲刚进门就对鱼某某说“我把你今晚上要做死哩!”边说边往鱼某某跟前走,其和马某甲赶紧去劝吴某甲,并用对讲机把情况给XX说了。马某甲在吴某甲的脖子处搡了一把说“你喝酒了,又来犯什么?”这时“尕牛”也来了。其见吴某甲要往马某甲跟前走,并从裤兜中掏出来一把铁把子匕首,准备要弹开,其怕他伤害马某甲,就一把抓住吴某甲的手,匕首就没有打开,其夺他的匕首但没有夺下来。其见吴某甲当时正被马某甲劝着,就赶紧到138包厢找XX时XX不在,其为了防身就顺手提了一个空啤酒瓶,出来到吧台的时候,吴某甲又把匕首掏了出来,指着骂鱼某某,其就按住吴某甲拿匕首的手。其刚按住吴某甲,XX就来了,XX和吴某甲吵了几句,大概情况是XX手里拿着两把剑在吓唬吴某甲,吴某甲非要打鱼某某。鱼某某是XX舅舅的孩子,XX不让吴某甲动鱼某某。两人大概吵了1分钟左右时,吴某甲还是往前面冲着要打人,马某甲挡不住他,XX就用剑向吴某甲胸部刺了一下,马某甲就赶紧用胳膊将XX的剑夹在腋下劝XX并将XX手中的一把剑夺下来,吴某甲就带着他一起的人跑了。6、证人袁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4月23日20时许,其和老板吴某乙及崔某某在“富谷茶楼”喝茶时,吴某甲来到“富谷茶楼”,其四人就在“富谷茶楼”一起喝茶,吴某甲接了一个电话后让其和他一起去“近水楼台”喝酒,其就和崔某某、吴某甲打了一辆出租车到“近水楼台”,到“近水楼台”吧台的时候看见一个男的拿着对讲机说“XX、XX来人了。”然后一群人从包厢内冲出来,为首的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两把剑,把其中的一把剑交给原先吧台内的那个男的,把另一把剑从剑鞘内抽出来冲向吴某甲,戳了吴某甲几剑,其看见其中有一剑戳到吴某甲胸口,吴某甲就用自己的手把剑握住了,为首的那名男子就把剑从吴某甲胸口抽了出来,其和崔某某就拉上吴某甲向门外跑去,摆脱对方人的追追赶后,打了一辆出租车去了县医院。吴某甲在县医院治疗了将近一个小时,大夫说伤势比较严重让去专医院治疗,其就给120打电话把吴某甲拉到了专医院,然后其就给110打了电话,过了一会警察就来到医院。7、证人崔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4月23日23时许,其和吴某乙在定西市安定区商业一条街吴某乙开的“富谷茶馆”里聊天的时候,吴某乙的堂弟吴某甲进来了,其三人就坐在一起聊天。吴某甲接了一个电话后,他叫其和“富谷茶馆”的服务生袁某某到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近水楼台”KTV一起喝酒,其三人就一起过去了。在“近水楼台”吧台处,吴某甲和吧台处一名服务员说了几句话后,其听见那名服务员拿着对讲机叫着一名叫XX的人,意思是让XX过来,随后有六七名男子手里分别拿着剑、棒状的东西、酒瓶、弩等从“近水楼台”KTV里面走了出来,最前面的一名男子好像是喝醉了,手里拿着两把1米多长的剑乱甩着,走到吴某甲跟前后就在吴某甲胸口刺了一剑,不知是谁喊了一声“跑”,其三人就转身往外面跑。其三人沿着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往南跑了大概20米后,吴某甲跑不动了,这时其看见吴某甲上衣胸部全是血,同时听见后面有人大喊大叫的声音,其和袁某某将吴某甲扶到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开明”书店旁的一个巷道内藏起来后,其就拨打120急救电话,其见吴某甲伤势比较严重,打完120急救电话后,和袁某某扶着吴某甲乘一辆出租车到了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大夫说他们没办法,让到定西市人民医院去,其就叫了一辆救护车去了定西市人民医院。8、证人马某甲证言,证明2016年4月23日20时许,其和牛某某(外号“尕牛”)没事干转到“近水楼台”KTV找其二哥马某乙,和马某乙在大厅喝茶闲聊时,XX过来和其一起聊天,其谈到要做海鲜生意的事情,XX说他刚好认识两个做海鲜生意的老板,给其介绍认识一下,让其向他们取点经,后XX就打电话叫来西关市场卖海鲜的姓刘的老板和一个在定西做海鲜生意的福建人,XX把其几人安排在包厢里喝酒,XX和姓刘的这个老板还有那个福建人喝了好几瓶红酒,其和牛某某一直喝啤酒,不知喝了多长时间,反正大家都喝得有点高了,牛某某出去到吧台取东西回来给其说吧台上的服务员鱼某某给他说跟吴某甲在电话里骂仗了,鱼某某给牛某某说如果认识吴某甲的话就给吴某甲说一下,别找他麻烦。其给牛某某说都是朋友,如果能说就说一下,牛某某就给吴某甲打了电话,具体怎么说的其不知道。过了一阵,吴某甲来到包厢里找牛某某,其见他已经喝醉,就把他从包厢里推了出去,牛某某送吴某甲出去又回来,其几人又喝了一阵,牛某某就先走了,鱼某某进来说吴某甲又来了,XX就出了包厢,其害怕惹事就跟了出去,XX和吴某甲在门口争吵起来,其害怕他们打起来就把吴某甲往门外推,劝吴某甲离开,马某乙也在中间劝架,因为其也喝了不少酒,当时的情况记得不是很清楚。其记得在劝架过程中,吴某甲朝马某乙脸上唾了口唾沫,其把吴某甲往门外推的时候,XX拿的剑在吴某甲胸部戳了两下,其赶紧用胳膊将剑夹住,让吴某甲一起的把吴某甲带走。9、视频资料,证明视频监控拍摄到的被告人XX致伤被害人吴某甲的过程。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本案现场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友谊商城西侧一楼西南角的“近水楼台”KTV及现场血迹情况,并对现场血迹予以提取。11、门诊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吴某甲伤情为失血性休克、左侧胸部锐器伤、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大量)、左肺破裂、右侧血胸(少量)、创伤性皮下气肿、失血性贫血、左肺下叶不张、手术后伤口感染及治疗经过。12、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吴某甲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肺破裂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1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吴某甲的伤残等级为十级。14、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安机关从本案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为被害人吴某甲所留。1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局机关扣押涉案铁质剑两把。16、谅解书,证明被告人XX家属给被害人吴某甲经济赔偿110000元,被害人吴某甲及其家属对被告人XX表示谅解。17、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定中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XX于2011年12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18、被告人XX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XX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住址等身份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取证合法,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XX家属能够给被害人经济赔偿,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认定;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XX关于其对吴某甲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XX对被害人吴某甲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XX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一把铁制工艺剑,依法没收。审 判 长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人民陪审员 姚娟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