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欧雪绵与陈其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雪绵,陈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财保18号原告:欧雪绵,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陈其伟,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雪绵与被告陈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雪绵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其伟享有的位于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埠下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其伟享有的位于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埠下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权证号:泰政集用2002第106-0006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池万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泽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