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雄与被执行人杨洪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雄,杨洪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杨雄,男,生于1978年4月,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蹇家坪村。被执行人:杨洪广,男,生于1988年3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15号。本院在执行杨雄与杨洪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2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洪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净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