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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幼雄、朱秋姑与沙远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幼雄,朱秋姑,沙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567号申请执行人:王幼雄,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本县,申请执行人:朱秋姑,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现住蕲春县,委托代理人:姚茁静,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执行和解,领取义务款,签收法律文书。执业证号:14211200610401491.被执行人:沙远忠,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幼雄、朱秋姑与被执行人沙远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幼雄、朱秋姑与被执行人沙远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幼雄、朱秋姑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执567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