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17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刁某1与刁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1,刁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7472号原告:刁某1,男。被告:刁某2,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1诉被告刁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1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刁某2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刁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