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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史雅娟、薛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史雅娟,薛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1836号原告: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号******室。诉讼代表人:钟锡军,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安,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员。被告:史雅娟,女,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薛艺,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泉,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开慧,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史雅娟、薛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缓交),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励芝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晓燕 微信公众号“”